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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聞動態

            文章內容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2012-11-30

            來源: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日期:2012-08-08

            (1981年3月14日國發〔1981〕36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ㄒ唬┞毠ぬ酵渑嫉?,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ǘ┪椿槁毠ぬ酵改?,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ㄈ┮鸦槁毠ぬ酵改傅?,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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