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勞動者依法辭工受到阻撓時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